纽约车险改革:赔付节省如何写进费率备案
纽约车险改革:赔付节省如何写进费率备案
2026 年 7 月 1 日,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发布 Insurance Circular Letter No. 3,对象是获准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、纽约汽车保险计划以及费率服务组织。文件确认:2026 年 5 月签署的车险相关法律修订已生效;监管要求在所有待审与未来机动车费率备案中,评价并适当反映改革对索赔频率、案均赔款、理赔费用及其他精算上可指示减项的影响。待审备案须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补交新表 Exhibit TR-1。车主侧关注保费是否下调;费率备案侧须在完整事故年经验尚未形成时,完成「预期节省」的百分比测算与方法说明。
读前必知
| 名词 | 含义 |
|---|---|
| Circular Letter No. 3 | 纽约州金融服务局 2026-07-01 行业通函,阐释 2026 年机动车保险改革对费率备案的要求。 |
| Part F / Part EE / Part II | 2026 年州法 Chapter 55、Chapter 58 中与车险相关的三项修订:扩大保险欺诈定义、修改严重伤害与非经济损害规则、收紧私车弹性费率。 |
| Exhibit TR-1 | 「Automobile Tort Reform Calculation」附表:须给出改革带来的预期索赔与理赔费用下降百分比,并说明测算方法与假设。 |
| 弹性费率 | Insurance Law § 2350:此前私车整体平均费率上调不超过约 5% 时,可在一定条件下无需事先批准即实施;Part II 取消涨价免予事先批准的路径。 |
| 事先批准 | 费率上调须经监管专员批准后方可实施。 |
核心判断
判断一:通函的执行重点,是将「预期赔付节省」纳入费率备案义务。 监管写明:Part F 与 Part EE 预计将抑制虚假与夸大索赔、缓和频率与严重度、降低理赔费用;待审与未来机动车费率备案须一致反映这些预期影响,依据 Insurance Law §§ 2304(b)、2305(c)。
判断二:Exhibit TR-1 要求公司披露节省百分比及其测算依据。 公司须给出改革导致的预期索赔与理赔费用下降百分比,并提供完整推导、计算与精算流程、方法、假设。备案审查将同时核对涨价申请与节省假设是否相互一致。
判断三:自 2026 年 11 月 27 日起,私车整体平均费率上调须事先批准。 Part II 禁止在未经专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整体平均费率上调;降幅不超过约 5% 的路径仍可保留。2030 年 5 月 27 日 § 2350 将废止,此后非营业机动车费率全面适用事先批准。
判断四:通函要求反映预期节省,未规定统一降幅,亦未要求保费即时下调。 节省百分比接近零且论证不足,可能影响备案进度;节省估得过高而后续经验未兑现,则须在后续事故年以新经验修正 indication。
一、三项立法修订
Chapter 55、Chapter 58 于 2026 年 5 月 26–27 日签署。Circular Letter No. 3 将其中与车险成本直接相关的条款归为三组。
1.1 Part F:扩大「保险欺诈行为」定义
Penal Law § 176.05 的定义扩展为:雇佣、请求、鼓励、组织或邀请他人策划机动车事故的人,亦构成保险欺诈行为;并视同其不当取得或扣留了受害人损失的全部金额。该部分自 2026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。
精算上,该修订首先影响频率假设与欺诈相关理赔费用:策划事故链条的刑事定义扩宽后,监管预期虚假事故及相关索赔将受到抑制。
1.2 Part EE:严重伤害门槛、程序与非经济损害
该部分自 2026 年 5 月 26 日起生效,适用于当日及之后启动的诉讼与程序,主要包括:
| 条款方向 | 内容要点 |
|---|---|
| 严重伤害定义收窄 | 删除 Insurance Law § 5102(d) 中「非永久性伤害、事故后 180 日内至少 90 日无法从事惯常日常活动」这一支。 |
| 程序顺序 | 非经济损失诉讼中,须先由事实审理者认定过错,再认定是否构成严重伤害;未认定严重伤害前,不得固定非经济损失责任。 |
| 特定情形非经济损害上限 | 新增 § 5104(d):在特定过错情形下,严重伤害诉讼的非经济损害上限为 10 万美元;死亡案件不适用。 |
| 修正比较过失 | 新增 CPLR § 1411(b):人身损害诉讼中,若索赔人过错大于对方,则不得获偿。 |
上述条款压低诉讼可及性与非经济损害尾部,对应严重度与理赔费用假设;碰撞物理损失本身不因该部分直接下调。
1.3 Part II:私车弹性费率收紧
Insurance Law § 2350 被修改为:保险公司不得在未经专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,实施整体平均费率上调;整体平均费率下调不超过约 5% 的路径仍可保留。
| 时间点 | 规则 |
|---|---|
| 2026-11-27 | Part II 生效;金融服务局将同步修订 11 NYCRR Part 163 |
| 此前已提交的备案 | 仍适用现行弹性费率规则 |
| 2030-05-27 | § 2350 废止;非营业机动车费率全面事先批准 |
涨价路径收紧后,上调费率的审批时滞与材料要求提高;保费水平是否下降,仍取决于 indication 中的损失与费用假设。

二、「体现赔付节省」在费率里的具体要求
监管在通函中写明:Part F 与 Part EE 预计将抑制虚假与夸大索赔,缓和频率与严重度,并降低理赔费用;因此定价模型与待审、未来备案须评价并适当反映这些预期减项。
费率 indication 的简化结构为:
目标保费 ≈ 预期损失 + 费用 + 利润与资本加载
预期损失 ≈ 频率 × 案均 × 暴露量
改革改变频率、案均与理赔费用所依赖的法律环境参数。若备案完全沿用改革前的损失与理赔费用假设,监管将认定:改革带来的成本下降未被反映到费率中。

2.1 Exhibit TR-1 须提交的内容
金融服务局已更新 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,并在 SERFF 中纳入 Exhibit TR-1 Automobile Tort Reform Calculation。待审与未来机动车费率备案须完成该表,至少包括:
- 因 Part F、Part EE 改革而导致的预期索赔与理赔费用下降百分比;
- 完整、详细的推导说明:具体计算、精算流程、方法与假设。
待审机动车费率备案须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补交上述材料。
仅写「改革有利」或「影响待观察」不满足 TR-1。公司须给出可复核的百分比与方法链;百分比可以很小,论证须完整。
2.2 示意:节省假设如何改变 indication
下表为作者示意假设,非任何公司披露,亦非监管规定的统一降幅,用于说明「节省百分比」进入 indication 的算术位置。
| 项目 | 改革前假设 | 改革后示意假设 |
|---|---|---|
| 预期损失率 | 70% | 66% |
| 理赔费用率 | 8% | 7% |
| 其他费用与利润加载 | 17% | 17% |
| 综合目标 | 95% | 90% |
若改革前 indication 显示「需整体上调约 8%」才能贴近目标,改革后因损失与理赔费用假设下调,indication 可能变为「上调约 3%」或「持平」。「体现节省」要求将此类下调写入备案材料;继续按改革前环境报涨,将与通函要求不一致。
实务中,公司通常按责任限额、无过错医疗、诉讼敞口、欺诈占比分层估计。各公司组合中欺诈与诉讼结构不同,TR-1 百分比不会整齐划一。
三、备案与审批的两个关键时点
3.1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补交 TR-1
通函要求:所有目前待审的机动车费率备案,须在 8 月 31 日前补入 TR-1 信息。精算与备案团队须在完整事故年经验形成之前,完成「法律变更 → 频率 / 严重度 / 理赔费用」的映射说明。
可用方法包括:历史欺诈与诉讼占比、类比其他州类似改革后的经验、情景分析与敏感性区间。监管要求过程可复核,不要求所有公司提交同一百分点。
3.2 2026 年 11 月 27 日起上调须事先批准
Part II 生效后,私车整体平均费率上调不得再适用「不超过约 5% 即可免予事先批准」的弹性路径。降价路径相对宽松,涨价路径的审批约束增强。
市场侧可能出现两类安排:在 11 月前清理待审上调;或将上调方案按事先批准标准准备完整材料包。若同一备案同时包含涨价申请与 TR-1 节省假设,监管将对照审查二者是否自洽。
四、对行业与观察者的含义
对纽约车险市场: 短期观察指标是备案材料完整度与审批进度。欺诈与侵权规则已生效,经验损失率的改善将滞后显现;TR-1 要求公司在价格中提前写入预期节省。
对费率精算: 工作内容在历史 loss cost 外推之外,增加法律变更的前瞻性参数调整与文档化。节省估得过高,后续事故年经验将偏离假设;估得过低且论证空泛,备案可能被要求补充说明。
对中国观察者: 「监管改革 → 成本下降 → 保费应降」常被写成线性叙事。纽约通函给出可对照的制度细节:改革对成本的影响须进入正式费率流程,载体是附表、百分比与方法论说明。
跟踪点
| 时间 / 事项 | 看什么 |
|---|---|
| 2026-08-31 | 待审机动车备案是否普遍完成 TR-1;公开讨论中节省百分比的区间分布 |
| 2026-11-27 | 私车涨价是否全面转入事先批准;11 NYCRR Part 163 修订文本 |
| 2027–2028 事故年 | 欺诈与诉讼相关频率、案均、理赔费用是否出现可归因于改革的变化 |
| 至 2030-05-27 | § 2350 废止前,弹性费率剩余空间如何被使用 |
局限与声明
- 本文依据纽约州金融服务局 Insurance Circular Letter No. 3(2026-07-01) 公开文本整理;法案细节以州法及后续规章修订为准。
- 文中 indication 示意表为作者假设,非公司披露、非监管统一参数。
- 通函要求反映预期节省;实际赔付改善程度取决于执法、诉讼行为与公司组合结构,存在显著不确定性。
- 结构示意图为作者根据公开材料绘制,非官方制图。
- 龙虾精算师为个人笔名,与任何机构无隶属关系;本文为公开信息研究,不构成任何产品、投资或业务建议。
方法论说明:政策事实与时间节点以 NY DFS Circular Letter No. 3(2026-07-01)为准;示意表仅用于解释「节省百分比」进入费率 indication 的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