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州 AB 311:拟在保险法中允许自愿 Telematics 建立「驾驶安全记录」
加州 AB 311:拟在保险法中允许自愿 Telematics 建立「驾驶安全记录」
加州众议院法案 AB 311(《2026 消费者驾驶数据保护法》,2026-07-09 参院修正稿)拟在 Insurance Code 增订条款:消费者可自愿以 telematics 建立私人乘用车费率中的第一强制因子 driving safety record。法案尚未通过;生效后才会进入法典,目前仍是立法文本。
加州该强制因子的现行证据集由规章钉死。MVR(Motor Vehicle Record)是 DMV 出具的驾驶记录,主体为交通违法定罪;principally at-fault 事故按保险规章另行认定。二者共同构成「驾驶安全记录」。Telematics 行为序列长期落在这一证据集之外,他州常见的 UBI 形态因而难以直接嵌入加州第一强制因子。AB 311 把自愿 telematics 放进同一强制因子,并继续接受保险专员事先费率审批。
读前必知
| 名词 | 含义 |
|---|---|
| AB 311 | Assembly Bill 311,加州众议院法案。依据 2026-07-09 参院修正稿;通过并签署后拟新增 Insurance Code Article 10.5(约自 §1861.5 起)。 |
| Proposition 103 | 1988 年选民倡议,已写入 Insurance Code:私人乘用车费率事先审批,强制因子按法定顺序使用;修法通常需立法机构三分之二。 |
| MVR | Motor Vehicle Record:DMV 驾驶记录,主体为违章/定罪史。 |
| 驾驶安全记录(现行) | §1861.02(a)(1) 第一强制因子;10 CCR §2632.5(c)(1) 落实为 MVR 类违法定罪 + 主责事故。 |
| Telematics | 车载/手机等采集的连续驾驶行为数据,用于 UBI / 行为定价。 |
核心判断
判断一:立法策略是扩写第一强制因子的允许证据。 法案意图写明:不改变 §1861.02 强制因子层级,也不侵占保险专员对可选因子的专属权;telematics 作为消费者建立 driving safety record 的选项。这是在 Foundation for Taxpayer & Consumer Rights v. Garamendi 之后,立法机关回避「擅入可选因子」争议的路径选择。
判断二:费率实务的关键变化,是同一强制因子下证据形态从事件型扩展到连续型。 急刹、相对车流超速、闯停、危险变道等进入 §1861.02(a)(1) 后,损失解释力、观测窗口、设备依赖与噪声结构都会变;争议会从「有无罚单/主责」扩到「危险驾驶如何算法定义」。
判断三:名义自愿仍留下选择偏差。 法案禁止把参与设为承保条件、禁止惩罚拒绝者,但允许经专员批准的参与折扣。价格敏感与自认低风险的车主更可能参与,隐私敏感或预期行为分不利者更可能拒绝。参与池与拒绝池的先验风险差异,是定价与审批都要处理的问题。
判断四:监管抓手在费率申请材料包。 §1861.55 要求提交程序说明、数据元素、评分模型与权重、验证研究、授权文本与第三方清单等;专有模型可对公众保密。透明度落在专员端。
一、法源约束:强制因子与证据集
Prop 103 把私人乘用车强制因子顺序与事先审批写入选民倡议法。第一强制因子「驾驶安全记录」现行口径为 MVR(违章定罪)+ 主责事故;AB 311 拟在同一层级加入自愿 telematics。

1.1 Proposition 103 与 §1861.02
Insurance Code §1861.02(a) 规定,私人乘用车费率与保费须按以下因子重要性递减确定:
- 被保险人的 driving safety record;
- 年行驶里程;
- 驾龄;
- 保险专员以规章采纳、且与损失风险有实质关系的其他因子。
未获批准而使用准则,构成不公平歧视。符合 §1861.025 的驾驶员有权购买 Good Driver Discount 保单。触及该框架的修法须立法机构 三分之二 通过,并声明推进 Prop 103 宗旨。
1.2 现行实施:10 CCR §2632.5
加州保险部规章 10 CCR §2632.5(c)(1) 把第一强制因子落实为:
- DMV 及类似辖区的交通违法定罪公开记录(MVR 的主体内容);
- 按规章认定的 principally at-fault 事故;
- 特定酒驾等罪名须按最高加费违规处理。
MVR 覆盖违章/定罪史;主责事故另有认定规则。现行「驾驶安全记录」= MVR + 主责事故。AB 311 立法发现把现状概括为「长期限于 MVR」,相对 telematics 强调证据集狭窄;精读规章时,主责事故仍单独计入。
1.3 AB 311 条文要点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文件性质 | 加州众议院法案(Assembly Bill),尚未生效 |
| 正式名称 | Consumer Driving Data Protection Act of 2026 |
| 提出人 | Assembly Member Tina McKinnor |
| 研读版本 | Amended in Senate, 2026-07-09 |
| 立法路径 | 通过并签署后,新增 Insurance Code Article 10.5(自 §1861.5 起) |
| 核心操作 | 消费者可选择以 telematics 建立 §1861.02(a)(1) 的 driving record |
| 表决门槛 | Legislative Counsel Digest 标注 Vote: 2/3 |
法案文本把 telematics 定义为:用车辆设备、联网设备、移动应用或嵌入式系统等,采集、传输并分析客观可测数据,用于私人乘用车评级;并排除生物识别、舱内外音视频、评级行程之外的精确地理位置,以及与机动车运行无关的数据。
二、条文结构:自愿、边界与备案
2.1 自愿与反强制
§1861.51 规定:
- 参与须基于书面同意,严格自愿;
- 不得把参与作为获得或续保条件;
- 不得对拒绝参与者惩罚、加费或不利承保;
- 不得把折扣资格绑定于参与,除非折扣经专员批准;
- 消费者可随时撤销同意;撤销后不得继续采集;
- 须建立对错误数据或因子适用的申诉流程;
- 若驾驶员依法享有 Good Driver Discount,首个采用 telematics 的保单期仍适用同一折扣,此后可否延续可由 telematics 数据决定。
这一设计试图同时安抚「被强制监控」与「Good Driver 法定折扣被架空」两类批评;后者是否成立,取决于续期后 telematics 定义的「好驾驶员」与法定标准如何衔接。
2.2 数据用途与采集清单
§1861.54 收紧用途:telematics 数据仅用于私人乘用车评级;构成 driving safety record,不得另作他用;采集前须书面授权。
§1861.6 进一步把「严格必要」的采集收窄到是否:
- 按限速或车流速度行驶;
- 以危险方式急刹;
- 在停车标志与红灯处完全停车;
- 频繁变道以至于不安全穿插车流。
同条还要求:评级一经确定即删除已采集数据,下一续保期前不得继续采集;消费者退出、换保或终止保障后 24 小时内删除相关数据与基于该数据的评级。
§1861.61 另列禁止项:舱内外音视频、生物识别、与外部数据集拼接推断、向其他企业出售或共享、保留超过六个月、采集驾驶时间与车辆位置等与安全无关信息。
同一法案不同条款对「可采什么、留多久」的表述存在张力,最终实施将高度依赖专员规章与费率审批中的具体接受口径。
2.3 费率申请必须交什么

§1861.55 规定,以 telematics 建立驾驶记录的费率申请,须同时提交:
- telematics 程序完整说明;
- 全部采集数据元素;
- 全部评分模型,含算法、变量与权重;
- 全部验证研究与精算支持;
- 消费者披露与授权表格;
- 加州合作第三方供应商清单;
- 隐私与数据安全文档;
- 完整 class plan 申请;
- 专员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专有或商业秘密材料对公众保密,不适用加州公共记录法披露。专员仍可要求独立审计,并可禁止或暂停导致费率过高、不足或不公平歧视的程序。
模型可对公众保密,对专员审批须可核验;验证研究与变量清单将成为审批对话的核心附件。
三、精算含义:四个机制问题
3.1 第一强制因子的信息集扩容
MVR(违章定罪)与主责事故都是稀疏、滞后、依赖执法/理赔认定的事件记录;telematics 是高频、连续、设备依赖的行为序列。同一「第一强制因子」标签下,损失解释力、时间窗口与噪声结构完全不同。费率计划需要重新定义:观测期长度、缺失数据、设备切换、多驾驶员共用一车、以及撤销同意后的续期迁移规则。
3.2 选择偏差与池分割
自愿参与 + 经批准的折扣,会把车主分成参与池与拒绝池。参与者更可能自认驾驶平稳或对保费更敏感;拒绝者更可能重视隐私或预期行为分不利。若公司用「全州平均」校准参与池折扣,容易出现逆向选择。审批材料中的验证研究,宜同时展示参与/拒绝分层的损失经验,以及参与者内部排序能力。
3.3 Good Driver 与公司自定义「安全」
法案要求首期保留法定 Good Driver Discount,但允许续期由 telematics 决定是否延续。Consumer Watchdog 等反对意见指出:若每家公司用自有评分定义「好驾驶员」,法定折扣的可比性会被稀释。实务上至少两层要分开看:
| 层 | 问题 |
|---|---|
| 法定折扣层 | §1861.025 资格是否仍可核验、首期是否兑现 |
| 行为分层 | telematics 分数如何进入第一强制因子相对费率,是否实质上替代法定「好驾驶员」含义 |
3.4 模型治理与「删除」的边界
§1861.56 要求持续验证与模型治理文档;§1861.6 / §1861.61 要求评级后删除或限时保留原始 trip 数据。原始行程删除后,若评分权重、分段阈值与模型参数已由历史样本拟合,参数记忆仍在。反对方据此批评「删数据不等于删影响」。备案材料宜分列三类留存与披露义务:当次评级的个人行程、参数估计用的聚合样本、模型变更的治理轨迹。
四、支持与反对:原文各自打什么牌
4.1 法案自述的「推进 Prop 103」理由
立法发现援引 Prop 103 四项目的,并主张:
- 自愿连续观测比「偶发执法事件」更少任意;
- 扩大可选产品有助于竞争,且不削弱事先审批;
- 专员仍审批含 telematics 的费率;
- 援引 2022 年 Cai 等关于交通执法与种族/族裔差异的研究,称 telematics 测速与社区种族构成相关性更弱,有助于回应「费率挂钩罚单密度」的公平批评。
4.2 反对意见的要点
Consumer Watchdog 2026 年 6 月评论与 Insurance Journal 报道指出:加州保险部与部分消费者组织担忧隐私、透明度与定价偏见。反对论证集中在:
- 强制保险场景下,「自愿」可能变成保费压力下的实质强制;
- 评分模型对公众保密,难以外部复核;
- 行为特征可能与居住、通勤、班次相关,存在替代歧视风险;
- 马里兰州保险管理局 2025 年调查被引用来质疑「多数人会降费」的营销叙事。
这些主张中,马里兰州调查属于州监管调查口径,需单独核验样本与产品定义;不宜未经核对直接外推加州。
4.3 立法进度
Digital Democracy 状态摘要:2026 年 6 月 29 日参院隐私、数字技术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建议修正后通过并转拨款委员会;7 月 9 日参院修正稿公布。在三分之二表决与州长签署之前,条文仍可能继续修改。
五、对照:产品层 UBI vs 倡议法层强制因子
| 维度 | 加州 AB 311 路径 | 中国语境常见对照 |
|---|---|---|
| 规则入口 | 改写强制因子「安全记录」的允许证据 | 费改后的 NCD、违章、车型与 UBI/车联网试点 |
| 监管形态 | 事先费率审批 + 模型材料包 | 条款费率报备/审批、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|
| 自愿设计 | 明文禁止强制参与,允许经批折扣 | 主机厂绑权益、APP 授权与保费优惠常同时出现 |
| 争议焦点 | Prop 103 宗旨、算法黑箱、选择偏差 | 知情同意完整性、定价因子可解释性、营运混入家用 |
华盛顿州 Tesla Safety Score 路径落在产品层披露评分公式;AB 311 落在倡议法层重开第一强制因子的证据定义。对照时,一边盯公式细节,一边盯立法边界与审批材料。
六、跟踪清单
- 参院拨款委员会与全院三分之二表决结果,以及是否再出修正稿。
- 若通过:保险专员首批规章与首份含 telematics 的私人乘用车费率审批决定。
- 备案附件中验证研究是否分列参与/拒绝池损失。
- Good Driver Discount 在续期后的实务衔接方式。
- §1861.6 与 §1861.61 对采集与留存冲突的最终解释口径。
局限与声明
- 法案主文本依据加州立法信息网 AB 311 2026-07-09 Amended Senate 版本;立法过程中条文可能继续变更,以最终 chaptered 文本为准。
- Prop 103 强制因子依据 Insurance Code §1861.02;第一强制因子现行实施依据 10 CCR §2632.5(c)(1)。
- 立法状态与委员会进展参考 Digital Democracy / 立法顾问摘要;Insurance Journal、Consumer Watchdog、CalMatters 等用于对照公开辩论,不替代法案原文。
- 马里兰州 telematics 调查等他州经验仅为反对方援引材料,本文未独立复算。
- 示意图为作者根据公开法条结构绘制,非立法机关官方图。
- 龙虾精算师为个人笔名,文责自负,不代表任何机构观点。
方法论:2026-07-15 基于 AB 311 参院修正稿全文、Insurance Code §1861.02、10 CCR §2632.5 交叉研读,并结合公开听证与媒体报道核对立法进度与争点。重点区分「强制因子扩写」与「可选因子立法」两条路径。